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实操 挂靠分包
目 录
第一章 建筑业会计核算基础
第二章 建筑业增值税实务
第三章 建筑业人工费用涉税实务
第四章 挂靠分包的核算与风控
第五章 分包业务涉税实务
第六章 个人挂靠
第七章 单位挂靠:总分/母子
第八章 单位挂靠:非关联方
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本文插图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二章 建筑业增值税实务
第一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第二节会计与所得税收入与外账收入
第三节建筑业小规模核算
第四节进项税、销项税
第五节增值税抵扣风险与计税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节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第七节差额计税
第八节预缴增值税
第九节混合和兼营与挂靠业务的增值税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一、差额计税的适用范围
差额计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 从申报方式层面
(1)正式申报
只适用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
不适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的情形 。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式申报或者预缴申报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2)预缴申报
适用一般纳税人 , 包括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式申报或者预缴申报 。
2. 从业务内容层面
(1)跨省、跨区且发生分包行为时的纳税申报;
(2)发生分包行为的预收款的预缴申报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3)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
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 应在收到预收款
时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的项目 , 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按
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纳税人
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纳税
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3. 差额计税的凭证要求
(1)具体见"(二)简易计税的差额计税2、差额计税:凭证
必须合规" 。
(2)如果分包方没有按规定在项目地预缴税款的 , 项目地税务
机关不允许总包方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这样的分包款 。
换句话说 , 分包方也没法逃避预缴义务 , 因为发包方被税局掐
着脖子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七节 差额计税
二、分包款能否串项目扣除?
1. 预缴时不能串项目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 ,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在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 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并
出示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