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前言
明代后期到清代前期 , 赋役制度不断变革 , 基层行政和社会结构不断变动 , 在这一总体历史趋势下 , 围绕赋役制度变革和基层赋役运作实践 , 各区域做法颇有差异 , 但总体而言 , 赋役征解从明代前期以来“官收官解”向“民收民解”转化 , “舍人税田”成为趋势 。
目前 , 越来越多学者从多角度、多区域探讨清代赋役制度与基层组织的关系 , 刘志伟、杨国安、张爱萍等学者的成果均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以湖南的“循区编都”“废甲编区”为研究个案 , 在弊端丛生的基层里甲组织无力承担足额征收赋役与亟需赋役改革的背景下 , 探讨清代前期湖南基层里甲行政和赋役征收的变动 。
【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文章图片
湘乡、衡山等县摸索出建立在土地清丈册基础上更具地缘色彩的赋役区划 , 并通过清丈不断调整赋役秩序 , 使赋役区划日益实体化与政区化 , 对湖南地方基层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
清初 , 湖南的私派和火耗尤甚于他省 。 尤其是私派 , 甚至整个行政系统都在依靠其维持日常的运作 , 私征私派最终通过里甲向编户之民摊派 , 由地方官与豪绅劣衿及里长、柜书等勾连 , 形成一张贯穿赋役编审、征收及解运的包揽网络 , “湖南积弊害民莫甚于私派 , 而地方官不通同豪绅劣衿则不能私派 , 不通同奸蠹则不能私派” 。
通过包揽体系 , 地方官从中获取公私费用 , 豪绅劣衿借此转嫁赋税负担 , 里长、里书等由此获取私利 。 里甲空虚且差役弊政丛生 , 赋役征收困难且严重不均 , 二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 影响国家正赋的征收 , 直接动摇清王朝的统治基础 。
清代前期 , 湖南各地陆续开展了包括土地清丈、均粮额在内的各类清田均粮的赋役整顿活动 , 核心要求都是以土地作为均派赋役的主要依据重编里甲 , 在具体方法上 , 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均田粮额 , 将本县所有的赋税单元即传统里甲制度中的“甲”(各地赋役单元名目繁杂 , 又或称图、区、社、约等 , 在此不一一列举)统一设置为定额的均税田粮额 , 明末清初江浙地区之均田均役即为此种 , 并被许多地区仿照 。 湖南在顺治到康熙初年开展的赋役变革仍以均田粮额为主要内容 。
【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文章图片
第二种是通过重新清丈后掌握的土地数据 , 就地划区 , 按田问人 , 根据每一区划内的田亩数量及科则 , 清算出本单元的田亩粮额并固定下来 , 并以此作为赋役区划 , 湖南的“循区编都”与“废甲编区”即为此种 。
综合来看 , 两种方式各有不同 , 由于第一种脱离实际地域 , 割裂了田产坐落与人户居址之间的关系 , 田产买卖过割过程中的赋役责任转移 , 又需要户书等职役更改册籍粮额来完成 , 且不论改动过程中的飞洒隐漏等弊 , 即使改动顺利完成 , 由于各里甲粮额不均平 , 只能不断进行重组 , 必会再受造册费繁、扰累士民、书役勒索等各弊 。
由于赋役不均与私派私征持续存在 , 时任湖南督抚试图用自封投柜、实行滚单、禁革里长等措施来改革赋役催征方法 。 但仅简单推行革除里长等名目的改革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 更毋论有些州县名为革除里长实则另设其他名目 , 实属阳奉阴违的荒唐之举 。
种种前车之鉴 , 迫使地方长官有意识通过加强赋税单元的地域性解决问题 。 纵观彼时湖南地方 , 以废甲编区为主要内容的里甲赋役改革已露苗头 , 就初显成效 , 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另一出路 。
史料所见 , “废甲编区”这一表达最早出现于嘉禾县 。 康熙三十一年 , 嘉禾县将四乡十四里重新编户 , 改为五乡十九里 。 此后 , 湖南部分州县也先后施行 。 但受限于地方官员的能力及执行力度 , 废甲编区等里甲赋役变革在不同时期、不同州县实行的方式也多不相同 , 大概分为三类 ,
【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文章图片
仅列以下数县为例:(一)湘乡县之“循区编都”湘乡县之里甲赋役变革名为“循区编都” , 康熙三十五年由知县李玠开始实施 。 实际上 , 湘乡县在此前就已经进行过一次编区 , 即康熙三十年知县赵宪普于土地清丈时所编之区 , “奉文清丈 , 分为三十六区 , 每区有区长 , 区长之下有大小牌头 , 眼同经丈 , 各存底册” 。
实际上 , 这次编区主要目的是清丈熟田熟粮 , “区”只是土地清丈时经界划分的一个单位 , 仅是三藩之乱后湘乡对全县各区荒熟田粮数目实况的一次排查 , 并未涉及里甲赋役区划的重新编排 , 与以往徒有其表的纸上摊亩并无二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