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二 )


继任知县李玠在总结此次编区时曾评价:“赵令未与百姓编区定里 , 仍沿旧习纸上撮合归都……自此重堕架搁、诡卸飞洒之事纷纷不已 , 皆不均编之所致也 。 ”到康熙三十五年 , 湘乡绅民请求“清编” , 李玠遂在赵宪普所编三十六区清丈册基础上 , 重新编排赋役区划 ,
“将通邑分为四十七区 , 本区之田即充本区之粮 , 田在此 , 粮亦在此” , 以区内固定田土为赋役征收基准 , “按土求粮” , 基层税收的统计对象最终由人户变为土地 , 各都坊粮额从最高之悦来二坊1313石到最低之乐善四十都的1213石不等 , 超越了各都粮额均平即均田均役的范围 , 严格执行了“挨次分区、挨地就近”的均编原则 。
在划定“都”为赋役区划后 , 李玠还将赋役主体“户”作为里甲编排内容 , 以满足丁役征派的需要 。 这在以田产税额为赋役登记内容的大趋势下 , 看起来尤为突兀 。 “以通邑之田粮均为三坊四十四都 , 共计四十七个里分 。
【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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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每都坊内列为十甲 , 每甲之中编为十柱 , 将粮之多者为柱头 , 少者为花户 , 井井不紊 , 俱系按人求土 , 按土求粮……遇有典卖过割就于本甲收除 , 勿任移都越甲 , 致滋诡漏” 。
这一“都—甲—柱”十进制式的编排明显受到明代里甲规制影响 , 其中“按人求土 , 按土求粮”一语 , 似仍深受传统里甲赋役征收中人户既是课税主体又是课税客体的影响 。 此次改革所设定赋役区划之“区”与里甲之“都”数量相同 , 貌似使湘乡形式上拥有了建立在都之上的双轨体制:版籍“乡—都—甲—柱”和赋役区划“都—区” 。
但从各类史料可见 , 实际应用的里甲结构是乡都 , 如同治《湘乡县志》载“为坊三 , 为都四十有四 , 各冠以名 , 仍立十二乡以统之” , “甲—柱”除却在李玠循区编都相关的制度性介绍中有提及外 , 在各类史料中并无体现 , 或可认为这一甲柱编排从诞生后不久就开始走向消亡 , 结合湘乡“丁役”至雍正年间才摊入到地亩中合并征解的情况推测 , 其消失最迟不晚于雍正年间 。
与“甲柱”的消失形成鲜明对比 , “都区”这一赋役区划得以有效施行 。 关于都下之“区”的由来 , 史料并无相关记载 , 前所谓“通邑分为四十七区”中的“区” , 仅具会计之意 。
湘乡大平易氏谱曾载康熙年间所置义田:“其粮俱载十二都一甲 , 康熙戊寅均都 , 改为潭台十都一区易家祠完纳” , 康熙戊寅即为康熙三十七年 , 与同治《湘乡县志》康熙三十八年知县李玠所言“自去秋起历今秋末”时间能够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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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设置比都更为细致的赋役区划更有利于缩小催征范围和难度 , 于是“区”应运而生 , 并落实到实征册上 。 至于田粮的归户问题 , 由于甲柱流于形式 , 李玠当时所定“遇有典卖过割就于本甲收除 , 勿任移都越甲”的原则———“粮不过甲” , 随着“区”的出现 , 也变成了“粮不过区” , 与后来衡山县的“粮不过区”原则惊人的一致 。
【爱历史】废甲编区:清前期湖南地区的里甲赋役改革】换言之 , 一个区的田粮赋税只能在这个区册籍内缴纳 , 不允许跟随人户的住居地址跨区流动到另外的区缴纳 , 田地典卖过割时 , 也会于所获土地登载的原都区册内更改或新立一个册名 , 这块土地的税粮也仍于原都区册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