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破产法的温度|从行会史谈管理人行业自治( 二 )


第三个时代是公会时代 。 随着资本主义在14世纪之后的萌芽及生产力发展 , 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 , 风力、水力等新能源得到广泛应用 , 手工制造业发展迅速 , 商业规模和体量再度突飞猛进 , 长期酝酿之后的工业革命 , 更是启动了贯穿至今的全球化浪潮 。 在这种背景下 , 工人出走、工匠流失 , 传统的手工业行会的凋零不可避免 。 由此 , 以伦敦等大城市为中心 , 不同行业内部重新洗牌 。 以往因产品设行会、因工序设行会的情形不复存在 , 相近行业整合成为新趋势 , 公会崛起自然而然 。
与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相比 , 公会对行业内部的控制未变 , 但在兼并方面却开天辟地 , 在经历一轮又一轮同行业合并甚至跨行业合并后 , 最终整个伦敦最终只剩下12大公会 。 公会在手工业行会基础上 , 有继承 , 有扬弃 。 具体而言 , 在行业垄断、平均主义、内部管理、整合市场、师傅-帮工-学徒模式等方面一如既往 , 但跨行业或者行业内部跨部门就业情况逐渐放开;随着行业公会实力的增强 , 公会甚至开始为成员提供融资 , 公会资深成员在市政治理机构中也发挥着越来越活跃的角色 。 另外 , 公会内部兼并潮此起彼伏 , 主体之间层次和差异程度越来越大……这种革新的浪潮迅速席卷英国 , 在一定程度上 , 纵向延续至今 , 横向蔓延全球 。
今天方兴未艾的管理人协会 , 基本可以视为手工业行会和公会的集合体 。 历史上不同阶段的行会和我国管理人行业协会比较 , 有一些共同点 。 比如两者都需要行政审批 , 前者由国王特许 , 后者也需要政府主管机构批准 。 再比如两者都高度行业化 , 前者聚焦于特定工序、特定产品或特定行业 , 而后者也聚焦于破产程序中的专业服务 。 还比如 , 前者承担着行业秩序维持的重任 , 而后者也通过破产保障基金、破产互助基金等方式实现行业互助……类似的共同点 , 可以列举出很多 。
我国管理人行业自治的新方向
但是 , 现代化的管理人协会 , 毕竟不是传统的行会 。我们爬梳行会史 , 更多是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 , 发现管理人行业自治的新方向:
第一 , 主体问题 。 不管哪个时期 , 行会成员都是个人 , 并无太多机构 。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制度设计 , 管理人以机构为主、个人为辅 , 而在实务中机构垄断态势明显 。 机构化的管理人有其优点 , 但也存在各种问题 , 也不符合全球破产执业者发展大势 。 各地管理人协会应该尽可能广泛吸引个人会员 , 打造当地个人化的破产管理明星团队 , 逐步推动管制人制度从机构为主到个人为主的过渡 。
第二 , 准入问题 。 放眼行会史 , 行业准入问题基本都是行会说了算 , 而不是其他权力机构说了算;不同行会有不同的纳新方式 , 基本以缴纳税费和遵守规则为前提 。 即便在今天的英国 , 想要从事破产服务行业 , 在完成相关学业和实习之后 , 也需要加入特定行业公会 , 才能获得破产执业资格 。
我国破产行业准入问题由《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名册编订办法和各级法院的具体规则落实 。 在我看来 , 管理人协会可以在行业准入方面 , 发挥更大作用 , 比如推进管理人准入考试 , 甚至可以考虑由管理人协会来编订当地的管理人名册 。 另外 , 对于管理人跨区执业问题 , 也可以通过管理人缴纳一定费用并跨区加入当地管理人协会来实现 。 即便维持现有地方法院编订管理人名册的现状 , 也需要法院在编订名册时 , 审慎行使公权 , 充分听取当地管理人协会的意见 。
第三 , 指定问题 。 上述任何时段的行会 , 在维持行业就业特权、商业机会和内部秩序等方面 , 基本都一脉贯之 。 而在我国破产实务中 , 管理人的指定是法院的职责 ,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之后)只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 通过抽签、摇号、轮候等方式指定名册内的管理人 , 再加上各地差异较大的分级管理 , 可能能够实现形式上的公平 , 但无法根除资源错配问题 , 更无法彻底消除管理人选任和指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