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ST八菱内幕交易人赚342万 顾德逵购股未成还泄密朋友( 四 )


(二)陆叶利用其控制的“陆某”账户交易“八菱科技”
陆叶于2018年12月4日21点12分与顾某逵通话后 , 12月5日利用其控制的哥哥“陆某”的账户连续单向买入八菱科技488,300股 , 买入金额7,427,076元 , 12月13日全部卖出八菱科技488,300股 , 卖出金额10,861,457.12元 , 获利3,419,861.96元 。 交易资金小部分来源于陆叶自有资金 , 大部分来源于向第三方借贷的资金 。
(三)陆叶交易“八菱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陆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 。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7日形成 , 八菱科技于12月6日晚间披露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 ,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1月17日至 12月6日 。 12月4日21点12分 , 顾某逵手机13061616487主叫陆叶手机18217728816约46秒 , 12月5日 , 陆叶操作“陆某”证券账户连续单向买入八菱科技股票 , 买入占比为100% , 持股占比为100% 。
二是存在新开户、转入资金后不交易其他股票、等待时机交易八菱科技的情况 。 2018年11月17日内幕信息形成后 , 11月21日 ,陆某开立普通证券账户 , 之后将该账户交陆叶控制并使用 , 11月 23日至11月29日转入资金合计 16,500,000 元 , 资金转入后未交易任何股票或证券;11月26日开立“陆某”信用证券账户 , 11月29日陆某普通证券账户里的16,500,000元转入信用账户 , 之后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4日这个四个交易日未交易任何股票或证券 。 陆叶使用“陆某”账户在内幕信息确定后第一个交易日(12 月 5 日)大额买入八菱科技股票 , 成交金额巨大 , 转入资金等待时机买入八菱科技的行为明显 。
三是陆叶对其异常交易行为没有正当、合理的解释 。 陆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操作“陆某”证券账户交易八菱科技的事实 , 并称买八菱科技股票之前看到公告说公司有收购事项 , 当时好像是南京红太阳要以20块钱收购八菱科技股票 , 12月5日看到八菱科技股价十多块钱就买了 。 该理由不足以解释异常交易行为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八菱科技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微信记录、交易所计 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 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联络 , 交易“八菱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 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 。 陆叶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陆叶及其代理人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 , 陆叶交易“八菱科技”的行为不存在异常性 , 符合其以往交易习惯 。 其二 , 陆叶交易“八菱科技”有合理理由 , 与内幕信息无关 。 其三 , 当事人认为处罚幅度不合适 , 请求从轻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认为:
其一 , 本案中 , 2018年12月4日20点43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逵收到微信通知 , 确定将于12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随后21点12分电话联系陆叶 。 12月5日 , 陆叶操作“陆某”证券账户连续单向大额买入“八菱科技” 。 陆叶交易“八菱科技”的时点、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 ,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其二 , 陆叶关于依靠公司公告信息独立判断买入“八菱科技”的理由 , 不能合理解释其利用他人新开立证券账户、大笔转入资金、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等明显异常情形 。 陆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八菱科技” 。
其三 , 处罚幅度综合考量了陆叶配合程度、非法获利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 , 本案也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陆叶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辩意见于法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