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ST八菱内幕交易人赚342万 顾德逵购股未成还泄密朋友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26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 , 2018年11月初 , 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 , 股票简称“ST八菱” , 002592.SZ)财务总监黄某田主动联系中间人李某 , 希望寻找合适对手方收购八菱科技5%以上的个别股东持有的股权 。 2018年11月17日 , 李某告知顾某逵有关八菱科技股权拟转让事项 , 让顾某逵考虑是否收购上述股权 。
2018年12月3日 , 顾某逵通知李某称其决定收购八菱科技股权 , 李某联系了黄某田 , 黄某田回复可以签约 。 2018年12月6日上午 , 顾某逵从上海飞到南宁到八菱科技公司与黄某强见面 , 陆某委托黄某强一并谈判 , 条件和黄某强一样就可以达成转让协议 。 顾某逵与黄某强就价格和转让金的付款方式谈妥后 , 12月6日下午顾某逵与黄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2018年12月6日晚间 , 八菱科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公告 , 公司股票未停牌 。 2019年3月29日 , 因股权转让款未能如期支付 , 顾某逵与黄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 本次股权转让终止 。
八菱科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重大事件 , 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 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8年11月17日 , 公开于2018年12月6日 。 顾某逵作为股权受让方 , 参与洽谈、沟通、联系 , 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11月17日 。
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股权转让受让方顾某逵是老乡、朋友关系 , 2008年左右就认识 , 一直保持联系 , 平时一起买彩票、赌球 , 主要通过电话联系 , 偶尔见面 , 陆叶妻子与顾某逵也认识 。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两人均有电话通讯联络 , 且2014年以来两人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2018年12月4日21点12分 , 顾某逵手机13061616487主叫陆叶手机18217728816 。
陆叶于2018年12月4日21点12分与顾某逵通话后 , 12月5日利用其控制的哥哥“陆某”的账户连续单向买入八菱科技48.83万股 , 买入金额742.71万元 , 12月13日全部卖出八菱科技48.83万股 , 卖出金额1086.15万元 , 获利341.99万元 。 交易资金小部分来源于陆叶自有资金 , 大部分来源于向第三方借贷的资金 。
云南证监局认为 , 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联络 , 交易“八菱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 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 。 陆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 云南证监局决定:没收陆叶违法所得341.99万元 , 并处以1025.96万元罚款 。
2018年12月6日晚间 , 八菱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黄志强(同时为公司高管)及陆晖通知 , 黄志强、陆晖于2018年12月6日分别与顾德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黄志强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466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6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顾德逵 , 陆晖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556.1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顾德逵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黄志强持有公司1866.41万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6.59%;陆晖持有公司1556.18万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5.49%;顾德逵未持有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 黄志强持有公司1400.41万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4.94% , 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顾德逵持有公司2022.18万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7.14% , 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陆晖不再持股有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