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ST八菱内幕交易人赚342万 顾德逵购股未成还泄密朋友( 三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 买卖该证券 , 或者泄露该信息 ,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 , 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 , 从重处罚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
当事人:陆叶 , 男 , 1977年7月2日出生 , 住址: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富强村富东409号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对陆叶涉嫌内幕交易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陆叶的要求于2020年8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 , 听取了陆叶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陆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1月初 , 八菱科技财务总监黄某田主动联系中间人李某 , 希望寻找合适对手方收购八菱科技5%以上的个别股东持有的股权 , 价格参照之前南京红太阳拟收购八菱科技股权的价格(20元每股) 。
2018年11月17日 , 李某告知顾某逵有关八菱科技股权拟转让事项(7%的股权转让 , 转让价格20元、已公告的红太阳收购信息、 员工持股计划等) , 让顾某逵考虑是否收购上述股权 。
2018年12月3日 , 顾某逵通知李某称其决定收购八菱科技股权 , 李某联系了黄某田 , 黄某田回复可以签约 。
2018年12月4日20点43分 , 李某通过微信告知顾某逵 , 让顾某逵“周四(12月6日)到南宁签约” , 之后顾某违与其聘请的律师确定了12月6日上海飞南宁的航班 。
2018年12月6日上午 , 顾某逵从上海飞到南宁到八菱科技公司与黄某强见面 , 陆某委托黄某强一并谈判 , 条件和黄某强一样就可以达成转让协议 。 顾某逵与黄某强就价格和转让金的付款方式谈妥后 , 12月6日下午顾某逵与黄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2018年12月6日晚间 , 八菱科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公告 , 公司股票未停牌 。
2019年3月29日 , 因股权转让款未能如期支付 , 顾某逵与黄某强、陆某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 本次股权转让终止 。
八菱科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列重大事件 , 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 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8年11月17日 , 公开于2018年12月6日 。 顾某逵作为股权受让方 , 参与洽谈、沟通、联系 , 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 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11月17日 。
二、陆叶内幕交易“八菱科技”情况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通话联络
陆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股权转让受让方顾某逵是老乡、朋友关系 , 2008年左右就认识 , 一直保持联系 , 平时一起买彩票、赌球 , 主要通过电话联系 , 偶尔见面 , 陆叶妻子与顾某逵也认识 。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两人均有电话通讯联络 , 且2014年以来两人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2018年12月4日21点12分 , 顾某逵手机13061616487主叫陆叶手机18217728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