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ST八菱内幕交易人赚342万 顾德逵购股未成还泄密朋友( 二 )


《黄志强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显示 ,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0元 , 转让价款为9320万元 。 本协议前述每股单价为不变单价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调整 。 《陆晖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显示 ,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0元 , 转让价款为31123.60万元 。 本协议前述每股单价为不变单价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 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调整 。 二者转让价款合计40443.60万元 , 即4.04亿元 。
2019年3月29日 , 八菱科技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志强及持股5%以上股东陆晖的通知 , 黄志强、陆晖与顾德逵协商达成一致 , 于2019年3月29日分别签订了《黄志强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及《陆晖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 决定终止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黄志强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陆晖与顾德逵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截至目前 , 黄志强已收到顾德逵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600万元 , 陆晖尚未收到顾德逵的股份转让价款 。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 并予公告 ,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 ,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为内幕信息 。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 或者泄露该信息 ,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