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伤猥亵妻子者,巨额赔偿有违法律初衷( 二 )
博兴县检察院决定对郑某适用的是酌定不起诉 。
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 ,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 , 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的 , 必须要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 , 但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不是检察院做出所有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 , 适用酌定不起诉还包括“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形 。
因此 , 是否决定不起诉 , 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
本案中 , 被打伤的邵某是在被害人魏某丈夫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 , 公然实施猥亵行为 , 作为丈夫的郑某气愤之情可想而知 。
诚然 , 郑某激愤之余 , 又将邵某拖出车外殴打 , 确属违法之举 , 正是因此 , 要求其赔偿邵某必要的治疗费于法有据 。
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所要巨额赔偿的理由 , 因为“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要求赔偿的是被害人遭受的损失 , 若受害人以巨额赔偿为要挟 , 检察机关显然不应该予以迁就 , 更何况邵某是有错在先 。
实际上 , 在郑某认罪悔过 , 积极赔偿邵某医疗费等损失后 , 如果邵某依然不予谅解 , 检察机关可以援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 认定郑某的行为属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情形 , 同样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 这并没有法律障碍 。
基于这是一起“熟人作案”案件 , 当地司法机关从宽从轻的处理思路无疑是正确的 , 但对这种索要赔偿方本就有错在前的案件 , 赔偿只是案件考量的一个因素而已 , 不可把满足赔偿者的要求作为不起诉的标准 。
赔付伤者的必要损失可以理解 , 但索要巨额赔偿 , 还以法律撑腰 , 那就背离了法律的正义精神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陈静 校对 赵琳
丈夫打伤猥亵妻子者,巨额赔偿有违法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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