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中辰电缆应收账款高现金流吃紧 财务不规范屡检不合格( 六 )


对外担保损失逾4000万元
招股说明书披露 , 报告期内中辰电缆作为担保方承担三笔对外担保损失 , 其中 , 被担保方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破产清算 , 而全能机械的生产经营已基本停滞 , 但尚未有债权人对全能机械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
中辰电缆为全能机械和辰龙科技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 同时获取全能机械和辰龙科技为中辰电缆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
三笔对外担保损失均发生在2015年 , 公司于2015年根据预计担保损失确认营业外支出4254.35万元 , 并于2016年根据实际代偿情况补记营业外支出25.69万元 。
2015年 , 中辰电缆因向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江苏全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宜兴支行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而产生三笔担保损失 。 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2月29日 , 中辰电缆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编号为YB8408201428087301的《保证合同》 , 为辰龙科技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的本金金额为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5年上半年 , 由于资金链断裂 , 辰龙科技发生银行贷款违约 。 2015年6月2日 , 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以辰龙科技资不抵债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 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受理 。
基于谨慎性原则 , 公司管理层对辰龙科技经营状况评估后 , 于2015年为前述担保事项全额计提预计担保损失2000万元 , 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支出 。
2017年3月10日 , 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 裁定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 浦发银行无锡分行针对2000万进行了债权申报 。
2017年9月 , 中辰电缆履行了上述担保合同的代偿义务 , 向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支付了代偿款项2000万元 。 2018年 , 中辰电缆收到上述担保受偿款1318.47万元 ,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
2015年8月10日 , 中辰电缆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11201Y415063A号的《保证合同》 , 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与全能机械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11201Y415063)项下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2015年12月 , 在全能机械已经存在其他银行借款逾期的情况下 , 兴业银行要求全能机械提前偿还贷款并要求中辰电缆在全能机械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履行贷款本息担保责任 。
基于谨慎性原则 , 中辰电缆管理层对全能机械经营状况评估后 , 于2015年为前述担保事项全额计提预计担保损失1529.71万元 , 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支出 , 并与中辰控股约定由其承担实际代偿义务 , 代偿金额计入公司2015年度其他资本公积 。
2016年6月 , 中辰控股向兴业银行支付代偿金额1555.39万元 。 中辰电缆将预计担保损失与实际履行担保损失的差额25.69万元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 , 并将中辰控股实际代偿金额与预计代偿金额的差额25.69万元计入公司2016年度其他资本公积 。
2015年4月20日 , 中辰电缆与招商银行宜兴支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保字第21150424-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 为招商银行宜兴支行与全能机械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借字第21150424号)项下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次借款另有华航陶瓷、全能机械法定代表人钱盘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因全能机械在2015年已经存在其他银行借款逾期 , 在全能机械借款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情况下 , 招商银行宜兴支行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决全能机械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期内欠息及逾期罚息 , 并由中辰电缆、华航陶瓷、钱盘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