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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明知是军嫂仍与她同居,男子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被判刑一年半】同居 , 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 , 跟结婚不一样 。 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 , 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 同居却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 。 同居分为两种 , 一种即正常单身的男女没有结婚 , 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 。 这种并未触犯法律 , 若涉及到另外两种情况 , 便是非法同居了 。
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 , 尤其前一种触犯了婚姻法 。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第46条又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那么这类非法同居者 , 会有什么惩罚呢?
实际上来说 , 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出轨者与小三 , 假若他们只是同居 。 而不是有配偶者而重婚 ,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一般不受法律约束 。 无过错方最多也只能在道德层面上谴责出轨者与小三 , 以及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 只有重婚才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有重婚罪的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不过除去重婚罪 , 还有一种情况例外 , 那便是破坏军婚 。 案例:王女士与现役军人郭某结婚并育有一女 , 那么她便是军嫂 , 军嫂的生活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随军军嫂 , 就是跟着军人在部队里面生活 , 可以有工作也可以没工作 。 能够在丈夫休息的时候相聚在一起 , 一起生活 , 另外一种是不随军军嫂 。
就是由于丈夫在部队里的级别还没足以有妻子随军的待遇 , 或妻子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随军的 。 不随军军嫂与丈夫长期处于分居状态 , 因为军人不能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 , 因此他们见面的机会是很少的 。 王女士便属于后者 , 可以说:“不能随军的军嫂就是有对象的单身” 。 要忍受寂寞和孤独 , 还要能够承受住压力 , 显然不是所有人都能办到 。
王女士便没能办到 , 一个偶然的机会 , 她通过网络结识了孙某 。 日久生情 , 两人在日积月累的聊天中生出了感情 , 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或许是两人法制观念不强 , 法律意识淡漠 , 又或是明知故犯 。 孙某在明知王女士为军嫂的情况下 。 依然与她同居 , 并多次发生关系 , 王女士甚至公然接女儿去孙某家吃饭、居住和生活 。
郭某休假回家后发现妻子时常彻夜不归的情况 , 还不接听电话 , 产生了怀疑 。 先警告孙某不要破坏他的家庭 , 孙某不予理会 , 郭某遂将其告上法庭 。 这便是重婚罪外的破坏军婚罪 ,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 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 , 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 破坏军婚罪主要有是那种类型 , 一是重婚型 ,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 。
二是同居型 ,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一起共同生活 。 三是通奸型 , 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 , 情节恶劣或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
这儿的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生于等等 , 造成军人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 , 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 , 通奸行为发生后 , 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
孙某明知王女士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依然与之同居 , 并导致王女士与郭某夫妻关系破裂离婚 。 显然是触犯了破坏军婚罪 , 而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院经证实后 , 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一般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定罪处罚 。
除非其隐瞒事实真相 ,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 , 那么便可以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按照重婚罪处理 。 王女士并未隐瞒自己军嫂的身份 , 故而不定罪处罚 , 仅处罚明知王女士为军嫂依然与之同居的孙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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