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神操作!员工骗回辞职报告冲入马桶,被开除后要求公司赔偿28万( 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 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 如职工系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 , 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
本案中 ,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死亡时上诉人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李某某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 , 延庆区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 。
因此 , 上诉人向延庆区社保中心提出核定支付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请求 , 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 延庆区社保中心不予核准李某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 。
综上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一审判决 。
申请再审:我司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工伤保险手续 , 不存在骗保的故意
公司仍不服 , 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
高院裁定:李某某死亡时公司尚未参保 , 相关待遇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围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本案中 ,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 , 李某某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新发生的费用”范围 。 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 并无不当 。 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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