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等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五 )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 , 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 , 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 。 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

  第五章 医保用药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 , 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 , 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健全组织机构 , 完善内部制度规范 , 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 , 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 , 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

  第二十九条 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 , 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 。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 , 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 , 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 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 。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 加强专家管理 , 完善专家产生、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 。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 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 落实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 , 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 。 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 , 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

  西药部分 , 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

  中成药部分 , 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