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等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二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 , 负责《药品目录》的监督实施等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 ,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 , 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 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 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 , 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 , 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 , 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 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 , 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后 , 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 , 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