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等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三 )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 , 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 , 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 , 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 , 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 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 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 除中药饮片外 , 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

  非独家药品中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 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 , 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统称企业)申报制度 。 根据当年调整的范围 ,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必要的资料 。 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五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 , 对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全部药品进行评审 , 并提出如下药品名单:

  (一)建议新增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 经专家评审后 , 符合条件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或政府定价药品 , 可直接纳入《药品目录》;其他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

  (二)原《药品目录》内建议直接调出的药品 。 该类药品直接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

  (三)原《药品目录》内建议可以调出的药品 。 该类药品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

  (四)原《药品目录》内药品建议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 。 其中缩小限定支付范围或者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 , 可以直接调整;扩大限定支付范围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 , 按规定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