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基金销售四大乱像!监管通报了( 二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 , 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 , 应当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 , 并注明出处 , 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 , 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 , 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 , 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 , 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 , 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
而第三十九条显示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 , 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 , 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 , 具有关联性 。
而在3月份监管部门就下发了题为《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促进权益类基金健康发展》的监管情况通报 , 值得所有基金公司关注 。 具体包括:一是夯实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机制 , 全面落实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要求 。
二是坚持长期投资、专业合规的宣传导向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要求 , 全面登载过往业绩 。 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 , 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且严格遵守法规关于业绩登载区间的要求 , 严禁片面选取基金经理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 不得登载六个月以下的短期业绩 。
三是合规、审慎、准确介绍基金经理专业经验和能力 。 基金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研究能力的培养 , 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分层投资决策机制 , 应当以扎实的研究、规范的决策授权为产品投资活动提供支撑 。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经理专业背景信息的 , 应当客观、准确提供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 , 不得简单以“从业年限”等信息进行列示 。
四是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 。 基金产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 , 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列示说明 , 但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 , 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
日常看各家基金公司产品宣传时 , 经常出现“投研实力强”、“经验丰富”、“产品线全面”、“投研团队深耕行业多年”等等用词 , 而在宣传基金经理业绩及经验时需要更精准、客观、科学的表述 。
案例三:销售业务不规范
监管通报案例显示:C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 未建立规范的销售业务流程 , 存在允许直销业务人员代投资者填写销售业务表单中风险揭示相关重要内容的情况;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培训制度 , 缺少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销售适用性执行不到位 , 存在未就个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于资管计划风险等级的事项向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填写不完整、未对高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充分调查的情况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监管机构依法对C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 C 公司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