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基金销售四大乱像!监管通报了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方丽 陆慧婧
为规范销售行为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日前监管层通报销售四大乱象“警示” 。
基金君获悉 ,日前北京辖区基金公司发布监管情况通报 , 其中展示了四个基金经营机构未能强化销售业务合规经营、市场影响较为恶劣的典型案例 , 予以警示 , 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
从案例来看 , 主要是针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基金宣传推介违规、销售业务不规范、违规宣传预期收益率等 。
案例一: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缺失
通报显示 , A基金公司将基金销售规模与证券公司席位交易量挂钩 , 将销售人员的业绩激励与新发基金的销售量直接挂钩 , 且销售费用管控机制不健全 , 存在大量金额的销售费用通过地铁一次性充值票据报销的情形 。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 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四)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监管机构依法对A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A公司合规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点评:基金君翻了一下上述案例提到的几个法规 , 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
2007年02月16日 ,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 , 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 , 降低交易成本 。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 ,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
同年10月12日 , 证监会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 其中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第十一条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 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
2012年9月20日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 加强销售管理 ,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 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据基金君了解 , 最近一年 , 不少券商在基金销售上展现出不俗的销售成绩 , 甚至部分爆款基金的背后都有券商渠道的助推 , 加上最近一年 , ETF规模迅速提升 , 基金公司在ETF业务上争夺激烈 , 相比银行渠道 , 券商一直是ETF销售的主力渠道 , 这也导致基金公司相比以往更为重视券商销售 。
代销换佣金是行业内常见的现象 , 不少证券公司甚至大券商都存在这样的行为 。 近期对券商渠道的争夺 , 或也导致了一些销售中的“擦边球”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发生 , 引起监管关注 。
案例二:基金宣传推介违规
监管通报案例显示:B基金公司在销售旗下某基金过程中 , 未能确保宣传推介材料真实、准确 , 将基金经理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的从业经验均算作投资经验 , 致使宣传推介材料中显示的基金经理投资经验与其实际投资经验不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所有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均来源于wind , 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在宣传相关基金业绩时 , 未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 , 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不满足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的要求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监管机构依法对B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直接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点评:基金君翻阅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 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 , 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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