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银行首单IPO在即,渤海银行牵出“德阳往事”( 三 )

在此种操作模式下 , 根据李秀峰和钟华是否参与了支付给存款出资人的费用分配 , 又分为两种形式 。 其中一种是 , 如未找到适合的存款出资人 , 李秀峰和钟华则以个人名义从民间资金出借人处借入民间资金作为存款来源 , 并按照约定比例参与民间资金出借人收益的分配 , 归集到李秀峰所控制的“邓丽琼”等账户 。

 

在这种形式下 , 从2014年6月起 , 李秀峰和钟华以个人名义分6次从10余名自然人处反复、滚动借入民间资金偿还存款回报费用的前手欠款 , 最终形成较大资金缺口 。 截至2015年9月 , 该笔回报费用本金累积至1292.6万元 。

 

同时 , 由于“邓丽琼”等账户资金进出频繁 , 已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 , 意见书也认为 , 在无有效证据情况下 , 难以对每笔进出资金进行逐一匹配 。

 

显然 , 看清“德阳事件”全貌 , 还需要结合法院认定的个案借款事实 。

 

就唐鸿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本人出借800万元供涉案账户资金周转的这起官司而言 ,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

 

从2013年1月开始 , 李秀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多次以邓丽琼(李秀峰岳母)等人的名义并通过其账户 , 对外向包含唐鸿军在内的多人借款 , 并以渤海银行德阳支行名义签订《三方协议》等文件为这些借款提供担保 。

 

钟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在任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行长期间 , 为工作方便刻有一枚签字章 , 该签字章由渤海银行德阳支行工作人员保管 。 该工作人员2014年8月休产假时将钟华的签字章交由李秀峰保管 。

 

二审另查明 , 在“邓丽琼”等账户中事实上包含了四种资金:

 

一是贷款回报费用(即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要求其贷款客户存入一定金额的存款 , 如果客户未存入存款 , 则需加收6%的利率 , 该部分费用用于“买”其他存款);二是统筹费用(从员工完成吸储任务的提成中抽取部分费用由渤海银行德阳支行统筹使用);三是上级行奖励;四是民间借贷利息收取30%的回扣 。

 

另据李秀峰陈述 , 证实在与唐鸿军的案涉款项的交易过程中 , 双方口头约定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日息2‰ , 其中利息回报的70%由出借人唐鸿军收取 , 30%转入“邓丽琼”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