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银行首单IPO在即,渤海银行牵出“德阳往事”( 二 )


年内银行首单IPO在即,渤海银行牵出“德阳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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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渤海银行德阳支行、李秀峰、钟华以及一名叫唐鸿军的民间借贷纠纷 , 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6日做出的终审判决 , 历经了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 时近三年 。

年内银行首单IPO在即,渤海银行牵出“德阳往事”。 

在连续出现“上诉”、“再审申请”的背后 , 渤海银行德阳支行是否应在案件中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

 

庭审记录披露 , 关于举报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违规借入民间资金周转本行到期贷款的问题 , 最早缘起于两家名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和“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的渤海银行德阳支行借款客户 。

 

庭审记录也对外公示出意见书的内容 。 意见书显示 , “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和“德阳市宏霸饲料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曾先后在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贷款400万元和2450万元 , 分别于2012年10月和2014年4月到期 。 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 , 两户企业均无法正常偿还贷款 。 李秀峰和钟华为掩盖两笔贷款的信贷风险 , 主动协调和联系民间资金出借人 , 帮助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及借款企业借入民间资金 , 并用该资金偿还了渤海银行贷款;同时 , 李秀峰和钟华在其中获取了介绍融资费 。

 

年内银行首单IPO在即,渤海银行牵出“德阳往事”。此后 , 或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入狱服刑丧失还款能力 , 或因续授信后上级行对贷款额度进行了削减等原因 , 为归还民间资金 , 李秀峰和钟华通过帮助协调联系或直接以个人名义参与等方式 , 从民间出借人处多次反复借入民间资金偿还前手借款 , 并继续获取介绍融资费 , 结果造成借入民间资金越累越高 , 最终形成较大资金缺口 。

 

资金缺口到底有多大?在关于对渤海银行德阳支行违规开展“存款回报”业务等问题的调查中 , 意见书给出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 。

 

经调查 , 从2013年起 , 李秀峰和钟华在渤海银行德阳支行任职期间 , 为做大本行存款规模 , 要求借款客户要按照贷款比例组织一定存款存入德阳支行 。 借款客户自身无资金又无法找到存款来源的 , 则由李秀峰和钟华帮助协调联系组织存款 , 但借款客户要承担组织存款所需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