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出炉,涉同业竞争等十问( 四 )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 ,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 , 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 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
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 若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 , 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上市公司本身存在相关情形 , 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
4、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 , 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 , 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 。 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
5、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 , 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 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 , 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 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
问题8、申请文件受理后 , 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 应当履行何种程序?
答:上市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 , 如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出现以下情形 , 应当视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 上市公司应当撤回本次证券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 具体包括:(1)增加募集资金数额;(2)增加新的募投项目;(3)增加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4)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
若本次证券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化的 , 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 并及时履行方案调整的内外部程序 , 同时 , 保荐机构应当就上述方案的调整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内外部程序、本次方案调整是否影响本次证券发行发表明确意见 。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的 , 该方案的调整不影响本所审核程序的正常进行 。
问题9、上市公司在申请证券发行的过程中 , 同时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变更实际控制人 , 是否影响本次证券发行申请?
答:重大资产重组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 将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审核过程中 , 如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 上市公司应及时申请中止本次证券发行 , 待重大资产重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后 , 再申请恢复审核 。 重大资产重组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 以相关股份登记或资产权属登记完成为准 。
问题10、再融资审核中 , 会后事项报送包括哪些情形 , 具体有何要求?
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在本所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以下简称通过审核)后至证券上市交易前 ,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 。 会后事项程序的履行 , 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