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出炉,涉同业竞争等十问( 三 )


(四)对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且缺乏合理理由的 , 保荐机构应就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审慎发表意见 。
(五)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 , 如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前已完成收购资产过户登记的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董事会前尚未完成收购资产过户登记的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收购资产 。
问题5、《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 ,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除金融类企业外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关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应当如何理解?
答:(一)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 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 ,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 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 , 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 , 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 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
(三)金额较大指的是 , 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
(四)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
(五)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 , 就是否构成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
问题6、《注册办法》规定 ,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 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关于该条 , 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一)关于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认定标准 , 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有关规定 。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 , 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 以及避免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
(二)关于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新增关联交易的 ,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 , 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 , 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 , 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应当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募投项目将新增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显失公平时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披露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 , 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
问题7、《注册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一)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
“重大违法行为”原则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 认定重大违法行为考虑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