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13步拟定劳动合同,帮企业规避70%的用工风险!( 二 )


3、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点条款 , 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 , 法律规定了三种方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均采用一视同仁的态度 , 不加区分采用同一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 , 导致单位用工成本的无端增加 。
建议 , 对劳动合同期限采用分类约定:普通员工一般采用固定期限 , 期限的长短可以按照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对项目类员工 , 如建筑项目、软件项目 , 可以采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但主要注意要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准;对技术性或者管理型员工 , 可以采用无固定期限 , 建立员工和单位的长期关系 , 从而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
劳动合同|13步拟定劳动合同,帮企业规避70%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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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监控体系 , 法律规定工作年限超10年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即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缔约权 , 因此单位必须做好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监控工作 , 防止因操作不当 , 造成合同期限选择中的被动局面 。
4、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 , 旨在约定一定时间作为劳资双方相互考察的时间 , 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注意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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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 如违反试用期最长期限 , 超期试用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面临赔偿金罚则;
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对此条款企业容易产生误解 , 认为试用期可以因岗位调换约定多次 。 确实劳动部《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了试用期的随岗约定 , 但新法优于旧法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修订 , 应当按照1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试用期内谨防出资培训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性培训 , 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如果在试用期内 , 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
5、工作地点弹性约定
工作地点的约定与员工社保关系、仲裁管辖、最低工资均有很大关系 , 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 , 一般情况下是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对待 。 但实务中 , 因企业搬迁、办公场所到期、员工外派、出差等多种因素 , 工作地点容易发生变动 。 这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弹性工作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