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建议财务收藏,财税实务问题收集解答( 三 )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 ,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 ,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 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增量成本 , 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 ,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但是 , 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
因此 , 对于您的问题 , 参照上述规定就变得简单了:
一、投标成功的
1、预计合同履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说明:如果没有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 可以把“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换成“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
2、预计合同履约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
二、投标失败的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