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故你我|不仅影响佛教,而且影响清代的“僧官”制度,明代的“僧官”制度( 四 )


《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认为 , “明朝出现过长达十年左右的时间不设置专门的僧官机构 , 让世俗政权完全取代僧官制度来管理佛教事务的现象 。 ”换句话说 , 洪武四年裁革善世院至洪武十五年设置各级僧司衙门 , 这段时间内无专门僧官机构 。 这是基于善世院裁革于洪武四年这一误解而得出的结论 。 实际上 , 善世院裁革于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 , 至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 , 朱元瑋下诏建立各级僧司衙门 , 前后只有四个多月时间 , 可见 , 明代僧官制度并未长时间间断 , 而是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延续性 。 清初对明代僧官制度运作模式的继承
清朝初期的僧官制度 , 不但继承了明朝洪武十五年规定的各级僧司衙门的机构、官员设置 , 而且运作方式也大致相同 。 如地方僧官选举 , 顺治四年规定:“各府、州、县僧、道等官 , 令各布政司遴选 , 保举报部 , 转咨吏部授职 。 ”这与明朝选举地方僧官的流程基本一致 。 清对明制的继承发展还体现在藏传佛教僧官制度方面
明代统治者通过赐藏传佛教地区僧团领袖或僧团人士封号 , 设置僧司机构 , 设官管理 , 利用朝贡进行经济厚赐等途径 , 建立起与藏传佛教地区整体和平稳定的关系 。 清朝迁都北京后 , 开始逐步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 , 在处理藏传佛教地区事务时 , 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在这些地区原有的制度和政策 。 据《清世祖实录》记载 , 顺治二年四月 , 颁诏陕西等处 , 其中规定:
十里故你我|不仅影响佛教,而且影响清代的“僧官”制度,明代的“僧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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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番都指挥宣慰、招讨等司万户、千户等官 , 旧例应于跳河西宁等处、各茶马司、通贸易者 , 准照旧贸易 。 原有官职者 , 许至京朝见授职 , 一切政治悉因其俗 。
乌思藏番僧 , 应从陕西入贡者 , 该布政司察号 , 果赍有印信番本咨文 , 准照旧例入贡 。
由此可见 , 清朝承认西番地区原有官职和朝贡之例 。 在清朝取代明朝定鼎中原之际 , 藏传佛教地区受明朝封号的僧团首领或僧团人士 , 以及明朝原设立的边疆地区僧司官员 , 纷纷向清政府缴纳原授的明朝印信符札 , 表示对新政权的承认和服从 , 清政府对这些归顺者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 , 多数仍由理藩院换给新的印信符札 , 并让他们保有在明朝时获得的世袭、朝贡等权利 。 便是通过这种方式 , 清初的藏传佛教地区整体依然延续了明代建置的僧司衙门系统 , 除了僧官为清代统治者重新委任、接受其统治外 , 其他无大变化 。 朝贡与回赐 , 仍是一如明代 , 继续进行 。 如顺治十七年 , 陕西巡抚奏报:圆觉寺番僧只即丹子 , 缴明所给语命一道、敕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书一方 , 恳请换给 , 并请进贡承袭 。 礼部提准:应授后只即丹子为护印番僧纲司僧官 , 给与敕书一道、钢印一颗 , 令铃束各寺番僧 。 其缴送敕书二十一道 , 倶应换给 。 至成化间所封弘济光教大国师 , 不便换给 。
十里故你我|不仅影响佛教,而且影响清代的“僧官”制度,明代的“僧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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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 除了明成化年间所封的大国师称号 , 清政府对只即丹子换给印信符札、承袭官职的请示皆予允准 , 仍令其行使在辖区内的僧官主要职权 。
综上所述 , 清朝初期僧官制度 , 比照明洪武十五年僧官制度而建 , 在机构、官员设置 , 运作流程 , 延续性 , 特殊机构设置 , 藏传佛教僧官制度等方面 , 如出一辙 。 可以说 , 清初僧官制度 , 就是明洪武十五年所建立的僧官制度的延续 。 但也非不加分辨地全盘吸收 , 如上例中 , 清政府拒绝只即丹子承袭明代所封的“弘济光教大国师”称号 , 直到只即丹子召集土兵参与平定吴藩叛乱有功 , 才封其为“弘济光教大国师” 。 康熙四十九年覆准:国师名筹甚大 , 非有功绩不准升授 。 根州国师后丹子达节 , 伊师后只即丹子 , 初抵授为护印番僧纲司 , 后因攻贼有功 , 升封国师今后丹子达节年老辞职 , 其徒后失菜宁卜 , 并无功绩 , 不得仍袭国师 , 照伊祖初封例授为“护印番僧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