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有多高?
在宋代,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法律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虽然南宋时期程朱理学兴起,但是由于统治者的态度,程朱理学多次被皇帝下诏明令禁止,以至于其并没有对宋代女性的权利产生过太大的影响。
有关人身权利的研究
要研究宋代女性在法律上的人身权利,可以从底层的奴婢地位的变化入手。这样能更加突显出女性在法律上地位的变化。
宋代的婢女被称作“女使”,主要在雇主家内从事杂役劳动。不同于唐代,宋代的女使群体大多数出身穷苦,迫于生计而出卖劳动力换取钱财。在宋以前,买卖是奴婢的主要来源之一,而宋代的女使大多来源于良民之中,朝廷制定了严格的法令限制民间社会掠卖良民为奴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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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凡是掠卖良民的行为都会遭到严重的处罚。雇佣契约必须建立在女使和雇主双方自愿的情形下,雇主不能凭借其钱财或者权势强行建立雇佣劳动关系,如果强行将债务人充当为女使的话,一经官府发现都会将女使遣送归家,情节严重的还要对雇主处于刑罚。
在对女使生命权利的保护上,宋代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宋太祖在建国后首次设置禁令,“首禁臣下不得专杀”,官员家庭不得私自杀害奴婢。建隆三年的诏令规定:“自后生杀之权,出于上矣”。雇主没有了任意打杀伤害女使的权力,只能通过朝廷的公权力才能够对犯错的女使进行惩罚。
宋代从建立政权之初就通过一系列法令来保护女使的生命安全,严格惩治私杀、伤女使的雇主,对其处罚远远重于唐律中“杖一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雇主残暴对待奴婢的境况。
此外,宋代还通过一系列的死后检验制度保护着女使的生命权利,对那些企图杀害女使的雇主起到震慑作用。宋代规定:“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雇主必须在女使死后上报给官府,官府要进行验尸,以判断女使是否是被雇主杀害而致死。
宋代严格的死亡检验制度为女使的生命权利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宋代还在法律上赋予女使的家人诉讼权。女使死后,其亲属有权控告雇主,要求官府对雇主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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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宋代法律对女性,尤其是女使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利的保障是非常完善的。对于相应的惩治措施也远重于前朝,这给女性的权利提供了很大程度的保障。
有关经济权利的研究
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要讨论某一时期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对这个历史时期的影响,那就必须要讨论这一历史时期妇女的经济地位。因此,通过对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利的研究论述就可以对宋代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1.女儿的继承
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发生变化。在宋代的婚姻中,人们不再是单单的重视门第出身、更加重视家庭的财力雄厚。正是因为社会的经济发展,重视经济实力的观念也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思想中,就这样宋代的厚嫁之风也变得愈演愈烈。
这种风气使得不仅民间习俗有规定,女子的出嫁奁财也在宋代的法典当中体现出来。《宋刑统》卷《户婚律》中明确规定,分家产时应当给未婚女儿留出嫁妆的份额,具体数额为“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才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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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又有此法律规定作为保障,自然宋代的未出嫁女子们也充分意识到要维护自己的这种权益。当自己的这种权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的时候,就会出现女儿为了争夺奁产而诉诸法律的情况。
然而,这种厚嫁之风又在一定程度上给贫困的家庭带来负担,这种负面影响也反馈到女子自身身上。为了遏止这种现象,各地的官员纷纷颁布了法规规定嫁资上限,以缓解当时嫁女难、嫁资高、生女愁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当百姓及其他人,没有儿子,只有女儿并且女儿已出嫁的情况下,可继承其娘家全部财产。并且规定在赡养父母期间,如果对父母不管不顾,不尽孝道,甚至与丈夫合谋侵夺自己娘家家产的,可以请其所在地方的长官进行严格调查。
如果情况属实,对出嫁女的继承权予以取消,已经取得的财产重新分配。反之,如果出嫁女尽心尽力赡养父母,不仅出嫁女可以继承娘家财产,甚至连女婿也可得到娘家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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