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公教育《经济法基础》必背发条有哪些( 三 )


7.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8.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9.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10.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 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的5%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 不得扣除 。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 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 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 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 , 不属于免税房产 。
4.契税的纳税人 , 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契税 , 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基础 。
6.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 , 予以免税;超过20%的 , 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
7.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 , 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凭证 , 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
8.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房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 , 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 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旅行纳税义务 。
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国家机关、个人和无规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 不办理税务登记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 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 , 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 按日加收滞纳金 。
3.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及滞纳金的费用 。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处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5.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 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 。
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5.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7.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8.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视为共同当事人 。
9.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 治病休息 , 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
【海北中公教育《经济法基础》必背发条有哪些】10.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抵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