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公教育《经济法基础》必背发条有哪些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科 , 考生一年内通过两科方可取证 。 其中 , 《初级会计实务》知识比较成体系 , 而《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则相对零散 , 那么 , 如何才能更轻松的学习《经济法基础》学科的重点知识呢?笔者下面总结出《经济法基础》学科的若干必背法条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
海北中公教育《经济法基础》必背发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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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1.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2.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
3.主刑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
4.附加刑形式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
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 其中 , 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
6.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 自法人成立时产生 , 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
7.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 。
8.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 , 一方申请仲裁的 ,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9.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 人民法院受理后 ,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10.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 ,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1.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
4.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 , 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5.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的 , 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 ,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 必要时 ,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7.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 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
8.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复制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10.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 , 银行不予受理 。
2.存款人为单位的 , 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3.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4.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 , 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