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网约车”新规:满足这些条件的车辆都可注册了( 二 )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 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 ,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线上服务能力 。
(二)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
(四)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
(五)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
【银川“网约车”新规:满足这些条件的车辆都可注册了】(六)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 , 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 。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身体健康 。
(四)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 , 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记录 。
(五)经本市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考核合格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 , 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 ,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 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
(二)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 排气量不小于1.6升(或1.4T);鼓励推广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7年 , 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 车辆外观颜色、车辆标识及号牌段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 , 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
(四)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
(五)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含音视频回传) ,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六)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 ,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 并且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格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 ,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 审核通过的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并载明(1)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经营区域:银川市行政辖区;(3)经营期限:4年 。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 , 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 , 每次延续期限为4年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 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 审核通过的 , 申请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网约车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网约车退出经营的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工作 。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应由所属网络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审核通过的 , 予以安排客运服务职业及安全防范培训 , 考核合格的 ,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审核不通过的 , 说明理由 。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且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 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 , 可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 , 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 ,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 , 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 , 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除严格遵守《暂行办法》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