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官微最全看点在这里!,互联网贷款重磅新规来了

_本文原题为:互联网贷款重磅新规来了!个人授信不能超过20万 , 不得购房、炒股 , 严禁商业银行与这些机构合作...最全看点在这里!)
今天 , 银保监会周末加班 , 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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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 ,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投资 , 另外 , 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 以下是《办法》中的一些看点:
《办法》12大看点
1、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
2、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 到期一次性还本的 , 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
3、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 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 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 , 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 , 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
4、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 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 , 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 , 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 , 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 , 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 , 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 , 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 , 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
6、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 , 开展贷款营销 , 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 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 , 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 , 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 , 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 , 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 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
7、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
8、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 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
9、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 , 应当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 。 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立即终止合作 , 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
10、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 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 。 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 , 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 , 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 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