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小米擅用商标一审被判赔1200万,到底是豪取强夺,还是故意“傍名牌”?小米与杭州一家安防公司二审激辩


去年12月30日 ,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侵权 , 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 , 并承担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 , 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 。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
【小米科技】小米擅用商标一审被判赔1200万,到底是豪取强夺,还是故意“傍名牌”?小米与杭州一家安防公司二审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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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通讯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下统一简称“小米公司”)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今天 , 此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
庭上 , 小米公司提出联安公司可能存在刻意反向混淆 , 傍“小米”品牌的可能 , 即使小米存在侵权 , 1200万元的赔偿金也过高了 。
杭州联安公司则在庭上与其激辩称 , 小米多年来持续故意侵权使用“米家”标志 , 恶意极大 , 是在弱肉强食 , 企图强夺这一商标 , 并当庭拒绝了法庭调解 。
法庭将择日宣判 。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不存在抢注商标等恶意 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 “MIKA米家”商标 。 其起诉指控小米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烟雾传感器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 , 遂提起诉讼 , 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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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 小米公司的大规模使用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 , 即产生反向混淆 。
杭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 , 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 , 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 。 因此 , 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 , 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 , 杭州中院以小米公司提交的总销量数据作为赔偿计算依据 , 将“小米集团”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提交的数据作为参考 , 基本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 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 , 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 , 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 , 最终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 。
小米曾注册“小米米家”商标 在四项商品上被裁定无效 据了解 , “米家”商标花落谁家 , 这并非第一起争议 。
2016年2月18日 , “MIKA米家”商标被陈某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 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 。 陈某不服申请复审 , 未获支持 。 随后 , 陈某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 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 未获法院支持后 , 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 维持一审判决 。 “MIKA米家”商标得以维持 。
小米科技于2017年6月28日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手机”等商品上获核准注册 “小米米家”商标 。 杭州联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宣告争议商标在“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线;电子防盗装置”四项商品上宣告无效 。 小米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经两审终审 , 维持宣告无效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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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争议 小米是想豪取强夺? 小米公司上诉称 , 联安公司注册的商标为“MIKA米家” , 英文部分在前 , 且占比更大 , 辨识度也更强 , 所以与“小米米家”不构成近似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