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吴慧琼:涉区块链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应用( 五 )
四是链上电子数据的传送 。 电子数据从最开始产生到最终被仲裁庭提取使用 , 可能会经过若干环节的传送 。 在传送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电子数据是否有可能被删减或修改 。 以时间为维度的话 , 则该传送过程应能够形成一条封闭的“线” , 即电子数据的保管链条 。 建立保管链条的目的在于保护证据的真实性 , 由此可以杜绝诉讼他方对该证据可靠性的质疑 。 目前的电子数据传送 , 无法保证传送链条的真实有效性 , 该证据也就有可能会因为真实性原因 , 被仲裁庭拒绝 。 区块链具有公开透明、以及集体维护等技术特性 , 保证存证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是公开的 ,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看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 。 而且通过单个节点对账本的篡改是无效的 , 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 。 这样 , 存证数据一旦存储到区块链上 , 所有节点上也会同步拥有 , 就不会存在其它中间环节 , 保证了电子数据传送的真实性 。
如前所述 , 智能合约在履行过程中 , 相关交易数据同步记载于区块链每个节点之上 , 且不易被纂改 , 并形成完整的保管链条 。 仲裁庭在审查链上电子证据时 , 基本可以直接确认其真实性 。
(三)涉区块链纠纷的非链上证据审查
正如本文所述 , 区块链的应用并非是在一个完美的数字世界中 , 而往往会牵涉到物理世界 。 因而 , 涉区块链纠纷中亦会存在非同步存储于区块链上的证据(例如 ,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的线下磋商或者涉及非合同方当事人的证据) , 当事人可能在纠纷发生时将非链上证据通过第三方平台存证至区块链上 。 由于该存证发生于交易发生后 , 因此 , 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区别于交易发生时同步存储于区块链上的链上证据 。 对于这些非链上电子证据的审查 ,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 , 审查存证平台的资质 。 主要是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是否独立于案件当事人 , 比如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股东及经营范围是否区别于案件当事人 , 是否具有中立性 。 另外 , 第三方存证平台是否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 。
第二 , 审查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 。 审查第三方存证平台采用的技术是否能够确保不受病毒和木马感染的入侵 , 是否获得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等 。 若具备前述条件 , 在无相反证据否定的情况下 , 应认定该第三方存证平台具有电子数据存证的安全环境 。 例如 , 第三方存证平台在收到网页URL时 , 会自动请求互联网环境下的目标地址 , 目标地址自动返回状态码及网页信息 , 以确认请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访问地址 , 从而确保链接的抓取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 。
第三 , 审查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 。 由于区块链具有难以纂改、删除的特点 , 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 , 可以认定电子证据的内容具有完整性 。 因此 , 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即在于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已上传至区块链 , 可以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 。 根据当事人展示的数据指纹(即哈希值)在区块链中进行搜索和比对 , 一方面可以通过查看该数据指纹被写入区块链的时间来确定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以及上传的时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比对数据指纹是否一致来确定电子数据是否遭到了篡改 , 从而确认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 , 即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
虽然涉区块链纠纷尚未大量产生 , 但技术革新的高速 , 使得区块链技术在不久的将来会被大量应用于商业实践中 。 为此 , 本文拟通过对涉区块链纠纷的前瞻性展望 , 以期为即将到来的新类型纠纷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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