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吴慧琼:涉区块链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应用( 四 )


前述过程具体涉及如下几个关键节点:
一是业务平台注册和实名认证 。 用户在业务平台进行注册 , 业务平台需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 , 用户在注册后要求对个人或者企业身份进行核验 , 个人核验主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号、人脸识别等信息完成 , 企业核验主要通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完成 。 当核验通过后 , 由平台或权威第三方CA机构给个人或者企业颁发数字证书 , 作为网络中代表身份的统一标识 。
二是待存证数据的产生 。 用户在每次进行关键业务操作时都要进行对操作内容的可靠电子签名和对电子签名动作的真实意愿表达 。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 通俗点说 ,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电子形式的签名 ,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 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 也可以说就是电子印章 。
三是数据存储 。 区块链中记录的是交易信息 , 通过前面的两步产生了待存储的证据数据 , 该数据由可检索的标识和电子签名结果组成 , 按照区块链数据存储的原理 , 由分布式的记账节点竞争记账权 , 当某个节点竞争胜出拥有记账权 , 该节点把待存储的证据数据打包存储在区块链的节点上同时加盖时间戳 。 由于区块链是一个完全分布式的结构 , 这样所有的节点都拥有了这个数据 。 由于第三方存证平台是系统中的某一节点 , 其也相应记载了系统中交易的电子数据 。
(二)涉区块链纠纷的链上证据审查
所谓“链上证据”是指智能合约履行过程中 , 同步存储于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 。 对于此部分电子证据的审查 , 仍旧围绕证据的三性 , 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鉴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损性、不易感知等特性 , 导致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在纠纷解决中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 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关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以及保存与传送 。
一是链上电子数据的生成 。 此部分主要审查电子数据来源上是否具有唯一性、确定性 。 针对电子数据的生成 , 其存储介质及程序运行过程均将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从存储介质来看 , 电子数据生成时 , 其所存的网络空间或软硬盘功能是否正常 , 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从运行过程来看 , 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有无故障、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会遭受人为干扰都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区块链由于其分布式特性 , 数据是存放在系统中每个节点上的 , 所以小部分节点的数据损坏是不会影响到整体系统的运行 , 保障了所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二是链上电子数据的收集 。 此部分主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完整 , 是否符合客观、完全、恰当的要求 , 是否存在纂改可能 。 在收集电子数据时 , 一定要以全面收集为原则 , 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 , 在产生存证数据时由于是由可靠电子签名产生 , 确保了当事人是本人操作 , 数据真实有效 , 通过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自动存储数据 , 一方面排除了收集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 保障了所得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杜绝了中心化第三方存证的可纂改风险 。
三是链上电子数据的保存 。 电子数据具有不易感知的特点 , 且对于存储软件或载体较为敏感 。 在保存过程中 , 即使发生变化也很难为人所识别 。 而且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误差、删改等不良操作 。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具有分布式、自信任的特点 , 任何一个节点的损坏或失效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 。 对电子数据进行分布式存储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安全 , 且能够保证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 , 不会出现电子数据不可修复的情况 。 同时 , 区块链结构中也存储了对存证数据的摘要 , 可以通过数学算法很容易地验证存储的原始数据是否遭到纂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