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守护百年匠心 法官支招老字号招牌如何历久弥新( 六 )


字号传承均有功
在先使用不侵权
原告马先生是中华老字号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传人 。 1956年马先生家人经营的“恩元居”饭馆经公私合营 , 改造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系被告前身 。 2006年马先生以“恩元居”为企业名称展开个体经营并于2009年获得“恩元居”相关商标的专用权 。 2013年8月被告餐厅重新开张 。 马先生认为该餐厅在经营场所广泛使用“恩元居”字样装修、装饰并在网络宣传中使用“老字号恩元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认识 , 侵犯了马先生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 遂诉至法院 。 餐厅辩称 , 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饭馆 , 2005年其经营场所被拆迁暂停营业 , 但餐厅从未被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故请求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注册商标』守护百年匠心 法官支招老字号招牌如何历久弥新
文章插图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马先生拥有的“恩元居”图文商标是建立在包括马先生和被告餐厅在内的诸多“恩元居”从业者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的基础之上的 。 “恩元居”商标的影响力来源于包括马先生、被告餐厅在内的“恩元居”历代经营主体对“恩元居”商标的持续使用 。 被告餐厅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马先生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 , 虽后来被告餐厅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导致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 , 但餐厅营业执照并未被吊销 , 且餐厅于2013年在新址继续开展经营 。 被告餐厅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使用“恩元居”标识的中断 。 马先生无权禁止被告餐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恩元居”标识 。
供稿:东城法院 高翡 刘虹蕴 皮诗佳
西城法院 戴睿狄 高天 王雅娜
编辑:杨晨晖 潘歆宇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