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 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二 )






【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 , 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 , 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 , 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 , 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 , 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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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 , 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 , 合同解除后 , 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 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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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7辑)




【提示】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 , 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 , 应当认定“黑合同”无效 。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 , 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 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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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辽宁省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 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59辑)




【提示】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作出认定 。法官对于合同的理解不能偏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 , 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 , 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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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甘肃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审查案(60辑)




【提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 , 实际施工人不得以司法解释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方面容易产生纠纷 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62辑)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差价损失 , 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 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