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三 )

  4、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二款规定 ,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审判长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由此清晰可见 , 在审判中并没有规定审判长向辩护人核对、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 从而就更直接的表明了即使辩护人在具结书签字 , 也并未丧失独立辩护的权力 。 另 , 我国现行法律对审判的核心要求是证据审查 , 也就是说对整个刑事案件证据链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供述 , 作为定案的最终根据 。

 

 四、认罚与上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 , 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后 , 便等于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接受了审判机关的处罚 , 从而认为失去了上诉的权利和实际意义 , 诸如此类的认知不在少数 , 其实不然 。

  1、认罚是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 但并不能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后即丧失了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上诉权 。 刑诉法明文规定 ,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 被告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因此 , 在刑事案件审判环节上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 。

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2、新修订的2018刑诉法 , 对认罚将“同意量刑建议”改为“愿意接受处罚” 。 很明显可以看出修改的真实含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审时认罪认罚 , 在愿意接受处罚后并没有因为愿意认罚而丧失对量刑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愿意认罚就放弃了自身上诉的权利 。 被告人提出上诉是立法对诉讼权利赋予的重要保障 , 并不是违反承诺 , 也并不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违背 , 而是一种合法权利在司法程序中的公正体现 。

  3、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 就是对程序和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 上诉案件 , 二审法院应对全案的事实证据和程序合法性 , 进行全面的审查 , 以防被告人被迫认罪、屈打成招或冒名顶罪 。 这也是“诉权不得剥夺”的重要体现和监督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定的建立有效疏解了司法压力 , 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的分流 , 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 但与此同时 , 效率与公正又存在矛盾性 , 罪行相适应的准确性和辩护空间又存在一定制约 , 如何彰显法律权威和建立司法公正仍存在诸多挑战 。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 质证、辩论环节的简化 , 并不应减少举证责任和忽略律师辩护得不到充分发挥 。 更不应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化程序而降低证明标准导致事实不清 , 冤假错案的发生 。 如何合理制定和监督审判公正?如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何让辩护律师的辩护得到充分发挥?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深刻思考的问题 。

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而言 , 依法灵活应用认罪认罚制度 , 是维护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获取从宽处理的手段 , 但在刑事案件代理中要防止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简化程序 , 从而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 。 刑事辩护律师应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的崇高信仰 , 坚持罪与非罪的界限根基 , 甄别此罪与彼罪的混同差异 , 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