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张超刑事辩护团队: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 , 法律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 。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经过多个省市试点工作的检验和总结 , 刑诉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案中 , 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明体现和进步 。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 有英美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 , 但两者之间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 , 通俗讲其属性具有交易型诉讼的特点 , 即是控辩双方经协商 , 法官不参与并不改变协商的结论 。 其具有灵活、快捷的鲜明特点 , 可以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和弥补司法资源短缺的客观矛盾 。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定制度 , 协商的范围受到实体法的约束和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的立法规定 , 并不完全依据认罪认罚而作出判决 , 因此从宽的空间和幅度实质有限 。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 , 均具有高效、公正、自由、平等的特点,对司法效率起到了极大的提高作用,并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增加了一项保障 。 我国制定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 引进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 , 虽然引起学术界的争论和质疑 , 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坦白从宽”制度的长期适用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 无疑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了实质的进步 。

 

 一、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部刑法典中没有罪名的附条件适用规定和限制 , 即对所有涉及的刑事罪名都适用 , 没有特殊性限制 。 同时不能因罪轻、罪重而制约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获取从宽处罚的权利 。

  2、认罪认罚制度 ,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 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适用 。

  3、认罪认罚案件 , 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 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并有理有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或撤回认罪认罚 ,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不撤回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4、刑事案件中 , 被告人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又有自首和坦白情节的 , 审查起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重复累计适用从宽制度 。

 

 二、认罪认罚从宽方面的体现

  1、认罪认罚后不存在争议 , 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 ,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2、认罪认罚案件 , 在实践和司法指导意见中对从宽的幅度 , 应当大于坦白和只认罪没有认罚的从宽幅度 。 特别注意一点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 同时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 , 此时从宽的幅度虽不可以重复累计适用 , 但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被告人相对更大的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