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转移 出租车最新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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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转移 出租车最新转让价格】出租车所有权确权不等于经营权转移------徐某诉xx出租车公司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原告:徐某,被告:xx出租车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3日,徐某(乙方)与xx出租车公司(甲方)签订《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拥有480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甲方将00236号车辆的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属于甲方,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甲方将其所属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按经营权出让金缴交规定,在乙方租赁期内分年度向乙方收取经营权租赁金7000元/车.年,由甲方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二)擅自转租、转让、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现涉案出租车由徐某出资购买,该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机动车所有权人为xx出租车公司,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2013年9月16日,宜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xx出租车公司发出宜市运出租[2013]1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该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xx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宜昌市城区(打表计价区域范围按市物价局核定范围执行),车辆数量为480辆,经营许可(经营权)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
徐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涉案出租车的所有权归徐某所有并判令xx出租车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
【案件焦点】
1.涉案出租车的所有权是否应当确认归徐某所有;2.xx出租车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徐某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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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出租车的所有权是否应当确认归徐某所有的问题,xx出租车公司对于该车所有权归徐某所有的事实不持异议 。徐某虽然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不涉及经营权问题,但其明确要求确认车牌号为鄂ETxxx5的出租车归其所有,而本案所涉出租车的号牌系该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徐某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确认该出租车的客运经营权归其所有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属于被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案涉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权系xx出租车公司通过行政许可依法获得,专属于xx出租车公司所有,故徐某的这一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xx出租车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徐某办理包括车辆号牌在内的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问题 。徐某明确表示要将鄂ETxxx5号牌照登记在徐某名下 。鄂ETxxx5号牌照即本案所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对鄂ETxxx5号出租车的转移登记包含了对该车辆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因此,徐某所提协助办理鄂ETxxx5号出租车转移登记的请求实质上是要求xx出租车公司将属于该公司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权转让为其所有 。徐某与xx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已经到期,徐某要求xx出租车公司向其转让特许经营权,缺乏事实依据 。案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系行政机关特许xx出租车公司所有,徐某要求xx出租车公司向其转让特许经营权亦无法律依据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 。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