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11)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 , 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 , 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 。

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 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 , 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 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 , 应当采取技术处理 , 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

第十四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 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 ,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