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司法认定( 四 )


对此 ,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进行分析 , 佳动力公司自称公司董事长同意投入500万元进入二级市场炒股 , 李某某对此予以否认 。 李某某方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证明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分别向证人称 , 公司帐上有1,000余万元 , 如买入证券公司推荐的股票可成为10大股东之一 , 2008年春节前公司投入1,000余万元赚了200万元 , 2009年春节前因今年股市不好 , 股票不如早点抛掉 。 李某某举证的资金流水明细显示 , 2007年10月25日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资金(银行转证券)为11,324,656.30元 。 佳动力公司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及证人证言均表明 , 佳动力公司投入股市资金并未显示如佳动力公司所称的限制于500万元以内 。 佳动力公司举证2008年10月7日、2009年5月2日公司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 , 会议记录了李某某自称擅自动用800万元炒股 , 亏损800万元 , 董事会曾要求李某某不要轻易抛售股票 , 后李某某擅自抛售股票将款项用于归还上海科学院490万科研经费 , 董事会要求李某某赔偿公司800万元的损失 。 李某某则对两次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 , 称不知道有该会议相关资料的存在 , 不予认可 。 佳动力公司未针对该两次董事会资料向法庭进一步提交会议通知召集、董事签到及李某某到会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的凭据 , 对其证明的效力难以认定 。
据上可知 , 李某某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的股票买卖 , 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投入及股票交易等系列行为 , 系经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同意后委托李某某代表佳动力公司具体实施 , 相关反映股票交易的资金流转均在佳动力公司帐上予以记载 , 据此事实无法得出李某某未经同意 , 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造成亏损的行为结果 。
综上所述 , 原审法院认为 , 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旨在恢复董事会意思形成的公正性及合法性 , 在注重维护主张撤销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 , 也兼顾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 2008年7月18日 ,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 , 但董事会形成的“有故”罢免李某某总经理职务所依据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损失”的事实 , 存在重大偏差 , 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 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 , 李某某主张撤销2008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 , 可予支持 。 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公司治理需要 , 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 , 应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
二审法院认为:
“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巨大损失 , 免去其总经理职务”这一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 , 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
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
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某召集 , 李某某参加了该次董事会 , 故该次董事会在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 , 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因佳动力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三名且人员相同 , 2009年7月18日决议由三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表决通过 , 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公司章程 。
因此 , 本院认定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 ,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佳动力公司和李某某二审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事会决议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的理由即“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巨大损失”是否是事实 , 如该事实不成立 , 是否足以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也即原审判决是否应当对导致李某某被免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实体审查 , 该事实的成立与否是否足以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