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司法认定( 三 )


对此 , 原审法院认为 , 佳动力公司称在章程上签字但不知其内容 , 与常理不符 , 且在2008年7月18日董事会决议中有要求李某某交还公司章程的内容 , 如要求李某某交还2001年3月18日工商机关备案的章程则无此必要 , 故佳动力公司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
该章程虽未在工商机关备案 , 但并不影响公司出于内部治理需要 , 在原章程基础上重新订立公司章程 , 该章程对签名股东具有约束力 。 该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载明为 , 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 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该章程并无董事会表决须经占公司股权比例2/3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的记载 。 根据公司法规定 , 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 实行一人一票 , 故本案系争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 。
(三)董事会决议免除李某某总经理职务 , 是因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 。 该节事实是否存在 , 李某某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能否成立?
董事会行使罢免权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 , 经理作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 , 其负有公司法规定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重大权利 , 经理如在履职中出现重大过错 , 其行为足以造成公司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 , 董事会依法通过决议行使罢免权是正当的 。 本案中 , 李某某是否存在有董事会决议所称的“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损失”的事实 , 是确定案件争议的关键 。
首先 , 关于佳动力公司炒股投资方案是否通过董事会决议 。 根据佳动力公司庭审确认 , 2007年10月18日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前即以公司资金进行新股买卖 , 该公司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并未通过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方式进行决定 。 2007年10月 , 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从事股票买卖 , 佳动力公司亦未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过决议 , 该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虽未经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 , 但均是在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同意下实施的 , 李某某方证人证言证实佳动力公司董事之一王甲对此也属知情 。
其次 , 关于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事实确定 。 根据李某某申请的证人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 , 原审法院派员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所调取相关的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记载 。 佳动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听取证券公司人员介绍后 , 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 , 并委托国信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 公司财务人员证人梁某某受托以佳动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 , 具体股票买卖由李某某操作 , 相关证人证明股东之一王甲对买卖股票是知情的 。 佳动力公司确认其公司董事长同意至国信证券公司开户 , 由李某某负责操作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 但称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控制在李某某手中 , 开户表上私章并非是本人加盖 , 李某某买卖股票的品种及账户密码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户并委托李某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 公司公章及私章由何人加盖 , 并不影响该节事实的成立 。 佳动力公司进而辩称公司董事长得知帐上有1,300万元 , 同意最多拿出500万元 , 其后得知股票亏损 ,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愿就该亏损部分与李某某共担责任 , 但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并未同意将其余包括上海科学院490万元科研经费在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买卖 , 李某某在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帐上剩余资金80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 , 在涉及科研经费炒股被追查的情况下 , 李某某又擅自抛售股票将资金用于归还科研经费 , 造成佳动力公司800万元的巨额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