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司法认定

释义
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引发的纠纷 。
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作为相应的公司机关的意思表示 , 只有决议程序(包括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 , 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 , 应对其效力作否定性的评价 , 赋予股东对瑕疵意思表示的诉权是保护中小股权利益的重要手段 。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确认和撤销制度 ,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机关的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 。 因此 , 本《规定》将公司决议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
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 ,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的瑕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 。 相应地 , 在该第三级案由下 , 又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 。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于公司决议不成立进行了规定 , 因此 , “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为一个新的第四级案由)
程序瑕疵主要指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瑕疵 。 对于程序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 或者内容上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 。 提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 应限于公司股东 。
管辖
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 , 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位基础 , 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条-第6条
案例: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裁判日期:2010年06月04日
裁判要点
现代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 , 对公司决议原则上不进行司法干预 。 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 , 也是司法自治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 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是要求法官尊重公司的商业判断 , 尊重公司、股东、董事依法作出的自主选择 。 只有当公司自治机制被滥用或失灵时 , 司法程序才能启动 。 该案例有利于强化法官的商事审判思维 , 鼓励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自治和健康发展 。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18日 , 投资人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一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一一所)共同投资设立佳动力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 。 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 股东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七一一所分别出资7万元(占7%)、5万元(占5%)、44万元(占44%)、44万元(占44% , 其中货币出资17万元 , 高科技项目作价出资27万元);公司设立董事会 , 设董事5名 , 董事长由葛某某担任 。 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 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决定其报酬等职权 , 对涉及公司增、减资方案、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的 ,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 ,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葛某某 。 章程分别由各投资人签名、盖章 。
同年4月17日 , 由前述投资人设立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佳动力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核准登记成立 。 2006年11月18日 , 佳动力公司根据已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 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 , 除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原章程对应内容外 , 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某某(出资额40万元 , 占注册资本40%)、李某某(出资额46万元 , 占注册资本46%)、王甲(出资额14万元 , 占注册资本14%) , 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