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张涛」|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司法认定( 二 )


2009年7月18日 , 佳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 李某某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 。 董事会决议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 佳动力公司董事会于当日 , 由董事长葛某某电话通知 , 召集并主持在公司浦三路某号会议室召开 。 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 , 实到3人 。 列席董事会监事应到3人 , 实到3人 , 作出决议如下:一、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巨大损失 , 现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 , 即日生效 。 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甲为佳动力公司代总经理 , 行使总经理职权 。 三、从即日起五日内 , 原总经理李某某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某某 。 如不交还 , 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 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 。 决议由董事葛某某、王甲及监事签名 。 李某某未在决议上签名 。
同月27日 , 李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 , 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 , 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依法应予撤销为由 , 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形成的关于“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 , 造成巨大损失 , 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等的董事会决议 , 予以撤销 。 ”佳动力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对被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
裁判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
(一)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
从李某某举证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可以看出该会议议题与之前李某某知悉的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内容相同 , 本案中董事会召集程序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相符 。 根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 , 董事会议事方式 , 除法律有规定的外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本案中 , 李某某称其到会后即有其他董事宣读已拟好的决议 , 而该决议并未经会议进行讨论 。 佳动力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 但未出具会议讨论的记录 , 称相关记录被李某某当场撕毁 。 李某某对撕毁会议记录予以否认 。
原审法院认为 , 通知召集董事会时是否告知会议议题 , 并不影响董事会召集的实质要件 。 公司董事会议议事程序也并无法定的议事模式 , 会议议题一经在会中提出 , 董事即可按通常方式行使议事的权利 , 最终形成的决议内容即可成为董事议事的结果 。 故李某某主张的未经议事程序即形成决议违反法定程序 , 缺乏依据 , 不予采信 。
(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三分之二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 , 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方向 , 是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与他人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 。 佳动力公司2001年3月18日设立制定的章程 , 是在工商机关依法备案的唯一章程 , 至2006年11月因公司股东变更形成了章程修正案 , 佳动力公司未再对原章程进行过修正 。 工商机关处备案的章程记载 , 除决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 , 其他包括经理解聘并无表决限制 。 李某某出示的未经工商机关备案的2007年1月8日公司章程 , 佳动力公司另两位董事确认在其上签字 , 但称不知其中内容且未在工商机关备案 , 不具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