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四 )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会劳动听证纠纷疑难问题纪要》的通知(苏劳人委〔2017〕1号)
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还是季度奖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和季度奖金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 。但是年终奖和季度奖要计算分摊到对应的月份 。计算后,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内的,不得作为计算支付的金额 。
不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一庭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高川法民一〔2016〕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前的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的 。,但不应包括:(1)加班工资;(2)非常规奖金、津贴和福利 。
上海:上海高院民事法律实务问答(2013年第1期)
5.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有法院回应称,加班在一些用人单位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更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构成 。如果不将加班费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 。我们想:
之一,在性质上,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或者承担的社会义务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所以经济补偿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础 。
第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来看,也应该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加班费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尺度的,应当将“加班工资”部分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不明区域: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一庭、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4月14日)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和其他非正常工作期,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应如何确认经济补偿基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劳动条件下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劳动听证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与衔接座谈会纪要,董重发[2019]73号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5.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1)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劳动者工资一般不包括在内 。正常出勤月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满勤,洪都博客不存在工人非正常出勤的原因 。
(2)支付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 。,应包括在计算中 。如果发现这笔钱实际上是在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内产生的(而不是只由发放日期决定),就应该按照产生期进行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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