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二 )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03三 。全国各地区域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
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听证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
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2.5)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有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确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更高金额的三倍确认 。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务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 如下:
(1)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此前条例”)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确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三重封顶要求的,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比例计算 。
(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偿计算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比例计算 。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实务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