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明胶事件(黑心商家将工业明胶混入空心脏胶囊)
【黑心商家将工业明胶掺入空心胶囊 工业明胶事件】大河 。com(采访人员宋祥乐何志全)3月30日,大河报 。com采访人员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乐县法院近日对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判处潘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犯罪附带民事部分,判给空心胶囊销售价款十倍赔偿194600元 。这是3月2日更高法、更高检《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张、潘、潘伟伟(三人已被判刑)将工业明胶混入生产空心胶囊中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并扣押空心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树清(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设立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混合生产空心胶囊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 。经检验,查获的空欣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超过相关标准 。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其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 。程序合法,要求正当,有理有据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表示服判,不上诉 。
濮阳中院院长徐哲表示,南乐县法院依法成功审理全省首例食品安全检查公益诉讼案件,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高度的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 。这是一个向社会公示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也是值得全市法院借鉴的参考案例 。全市法院要积极加强与环保、食药监、土地管理等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加大检察公益诉讼适用力度,共同发挥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线索提供:杨姚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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