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低价机票被收逾重行李费 是否构成欺诈( 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被诱使陷入错误判断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

  从查明事实来看,某航空公司在“某软件”购买机票流程中有对行李及购票的须知提示,且购票成功后某航空公司也向购票人所填写的联系手机发送了关于订票成功及免费携带行李事项的告知短信,虽然苗某不认可曾收到相关告知短信,但该条短信显示系统发送成功,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苗某的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

  网络购票越来越多的成为人们出行购票的首选方式,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票时不仅要注意商家的各种提示,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 航空出行不同于普通方式出行,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同时受到限制也比较多 。 低成本航空实行差异化服务,在各方面都会与正常航空有差异,消费者在购买此种类型的航空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商家的各项提示,否则可能会给自己的行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并产生相应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