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低价机票被收逾重行李费 是否构成欺诈( 二 )

  诉讼中,苗某提出某航空公司应退还收取的逾重行李费120元、退还购买机票费用602元并申请3倍赔偿,共计赔偿金额为2166元;某航空公司就欺诈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行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

  某航空公司认为在苗某购票过程中和购票成功后,已通过给购票人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提醒告知,已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没有欺诈行为 。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第三方手机软件购买被告某航空公司机票1张,与被告之间订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某航空公司发展低成本航空,实行免费行李额低的差异化服务模式,且该服务模式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 在原告购票时及购票后对携带行李事宜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 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原告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就欺诈行为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