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低价机票被收逾重行李费 是否构成欺诈( 三 )

  为此,历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 。 苗某不服提起上诉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苗某的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对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 为此,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网络购票要留神商家提示

  审理该案的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人们对网络购票、对提示告知义务的理解 。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出行越来越多样化,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票出行时,要注意商家的提示告知 。

  本案中涉及低成本航空,免费行李额低的差异化服务模式,该服务模式经过管理部门批准,某航空公司在原告购票时及购票后对携带行李须注意问题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但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在购票过程中及购票后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支付逾重行李费120元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航空公司无违约行为,故原告应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