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播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引诱等情况,也应担责
“通过直播购买商品,需要分情况维权。”张波介绍,第一种情况,主播有自己的公司,买自己的货物,一旦出现问题,需要主播所在的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主播纯带货,是替别的商家卖货,所上的链接也是别人的,其只提供经营过程。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主播很少会承担质量责任,而是由卖方承担责任。这两种情况下,主播直播所使用的平台如果没有履行自身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然,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主播存在夸大、引诱等话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波提醒,针对打“价格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做好心理预期,低价与便利的同时,消费者可能随之失去了传统购物模式中精挑细选的机会。如果接受不了这种购物体验差异的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
【提醒】“入口”无小事,这种情况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金
食品是年货大军中的重要一员,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食品的保护力度可谓“重点监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链接】网购各方“身份简介”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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