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黄宗羲看来,统治者可仿照明初卫所的屯田办法,实行“复井田”,将国家拥有的土地(官田)授田于民,按每户50亩的标准授田。至于授田后尚余下的田地,则任由富人占有。这既可以实现授田制,又可做到不夺富人的田。此外,这也能大大提高被授予田地的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赋役亦得以均平,政府的赋税收入会随之大幅增加。
(二)黄宗羲方案的历史意义
黄宗羲的井田方案,体现了中国治国理财思想中传承已久的“为民制产”精神。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要主动承担起为民众配置田地资源(确立产权)的责任,一方面让田地得到有效开发,保证正常生产;另一方面让民众能够养活家人、承担赋税。虽然传说的早期井田制已经体现了为民制产的精神,但对该制度精神的最早表述来自孟子:“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后来,为民制产精神也体现在历代治国理财的活动中。史学家钱穆在评论唐代租庸调制时,曾揭示了蕴含其中的为民制产精神:“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以向国家完粮。”黄宗羲之所以沿用孟子津津乐道的井田制名称来设计他的土地制度,也正是为了贯彻为民制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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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把自己的方案称作“复井田”,但实际上该方案与古代以土地国有(或共有)为前提的井田制方案完全不同。黄宗羲的方案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解决土地问题,即对原属私人产权的土地概不触动,而且还要把现有的全部官田都转化成私人产权。这一土地方案,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即希望实现为民制产,让大批无地农民得到土地,以发展社会生产。不过,黄宗羲希望将政府掌握的官田以每户50亩的方式授予民众,注定是一个空想。这是因为,一来政府并不掌握足够数量的可供分配的土地,黄宗羲在账面上看到的大量官田实际上已经被各级官僚私有化;二来无论明末的统治者还是清初的统治者,都没有这样做的内在动力。
作者:刘守刚 林矗 宋浩天
编辑:金久超
责任编辑:朱自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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